三家公司环开发票被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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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稽罚[2023]17号
案件名称 无锡市***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-发票违法
处罚事由 2016年末,由无锡市***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给无锡***电气有限公司1320659.22元(不含税价),再由无锡***电气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给无锡市***科技有限公司1436273.49元(不含税价),最后由无锡市***科技有限公司开给无锡市***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1376494.78元(不含税价)。
无锡市***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、无锡市***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陈某某称:在2016年末,由于要完成控股股东北京***销售指标,应北京***要求具体实施了上述三户企业相互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。
无锡市***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施耐德电气产品,上述发票开具的品名为其经营的产品。其中***自动化开具给***电气:变频器105.3万元;下片机控制系统、钢化线传输控制系统、其他26.7万元。***电气开具给***科技:变频器115万元;下片机控制系统、钢化线传输控制系统28.6万元。***电气开具给***科技:变频:41万元;接触器、继电器、断路器96.6万元。
这种开票行为为了完成销售额,不存在真实的交易,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。
处罚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:(一)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(二)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(三)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。”,上述违法事实属虚开发票的行为
纳税人名称 无锡市***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
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***252Y
组织机构代码
纳税人识别号 9132***252Y
法人证件号码 3****************1
法人姓名 苏某某
处罚结果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《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)有关规定:“2.金额超过1万元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”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;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,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,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元。
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-04-10
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-04-10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